天府公益 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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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本团体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英文译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 缩写为SAPA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四川省内有志于社会扶贫济困、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民、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传播慈善文化,弘扬人道精神,创新人文环境,汇聚爱心力量,开展公益扶贫,推动共享发展,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四川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本团体章程规定和授权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团体依法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助,有效利用扶贫资源和技术人才等优势,开展以扶贫济困、助医助学、赈灾救助、能力培训和产业扶贫为重点的公益慈善活动,在实践中进行理论、机制、方式创新,打造社会扶贫品牌,促进公益扶贫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团体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承接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给贫困地区的捐赠款物;
(二)组织海外、港澳台及国内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资本运作渠道,引进投资基金等资本参与扶贫开发;
(三)接受政府开展公益扶贫等委托业务;
(四)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化扶贫,引进技术和人才,运用国家优惠政策,使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有效结合,为解决贫困地区人口就业和脱贫致富建立长效机制;
(五)组织会员在贫困地区开展社区扶贫,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以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
(六)支持贫困地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七)帮助贫困地区开展青年农民工回乡创业培训、农民工就业能力培训和贫困户致富能力培训等活动;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组织授权组织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承办有关发展与减贫方面的课题研究、专项调研,反映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诉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意见;
(九)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关法律政策、产业指导、信息交流与项目合作等咨询服务;
(十)组织开展公益扶贫宣传、活动策划、专项考察、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团组织,并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
个人会员为热心慈善事业、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低收入人群持续增收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爱心人士。
新会员入会,须经本团体1—2名会员的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
(五)在社会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依照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支持与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5名;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主要在捐赠多的会员和服务对象代表中推荐人选,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不得领取任何薪酬;
(五)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其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具有建议和督导执行权;
(二)监督本团体各级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对本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等具有指导与监督权,对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应及时召开监事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并督导相关执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的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党建联络员;
第四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领导、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向社会公开招聘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2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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